圣运简讯:诉讼胜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

发布时间:2018-06-27 10:07:54 作者:圣运律师

齐先生、董女士曾和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的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该村东合法承包土地,合同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为了维持基本生计,其在涉案土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成了种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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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齐先生、董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齐先生、董女士曾和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的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该村东合法承包土地,合同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为了维持基本生计,其在涉案土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成了种植设施。但是涉案土地突然被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北七]镇拆除字(2015)64号《拆除决定书》,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这一政府活动严重影响了齐先生、董女士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二原告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在接到案件之后,经过案情研究决定直接将被告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北七]镇拆除字(2015)64号《拆除决定书》。
【胜案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北七]镇拆除字(2015)64号《拆除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办案点睛】
    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任何拆除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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