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28 21:07:04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蚌埠市某养殖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案情回顾安徽省蚌埠市某养殖场建有
委托人 :蚌埠市某养殖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回顾
安徽省蚌埠市某养殖场建有厂房和配套设施用于牛羊养殖,今年六月,区生态环境分局以养殖场的某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为由,作出了《责令改成违法行为决定书》。担心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蚌埠市某养殖场负责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圣运律师协助蚌埠市某养殖场梳理了案件的关键性材料,整理案涉征收项目违法的相关证据,发现区生态环境分局并没有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也没有作出上述文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然该文件的作出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本案中养殖场的合法权益。综上,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可知,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决定的主体应当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没有独立主体地位。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机构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本案中,蚌埠市某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属于无授权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蚌埠市某区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