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5 09:43:05 作者:圣运律师
随着政策的变化,目前涉及到养殖场的拆迁案件颇多,其中很多涉及到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养殖场正常经营多年没人告知是违建,突然有关部门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结合此案提示广大养殖户,养殖场是否算违建,目前法院倾向于不能一刀切,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养殖户大可不必过于“心虚”,胜利的曙光很可能就在你眼前。
案件李先生是北京市顺义的村民。2000年9月20日,他与当地经济合作社(甲方)签订《土地种植养殖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土地49亩,合同期限为30年,自2000年9月20日至2030年9月20日止。
随后李先生在家人在承包地上开办养殖场,并在此饲养和屠宰猪、鸭、牛、羊等畜禽。2019年,当地镇政府认定养殖场建筑为违建,随后向其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上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
随后,李先生的养殖场被强制拆除。
关于养殖场是否为违法建设。审理法院认为认定违建不妥,养殖场于2001年至2003年建设,此后未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关于规模化养殖的政策规定,最早可追溯到2007年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多年来,当地镇政府等政府职能部门针对养殖场的情况未置可否,没有以未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为由,强制停止养殖,也未针对未补办相应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行为予以处罚。
李先生和家人在此养殖、种植,存在一定的政府信赖利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改变了用于养殖的建筑物为非农业用途。
因此,法院认为,不能仅以养殖场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认定涉案建筑物中用于养殖和种植的建筑物为违法建设。此次强制拆除没有合法依据。
镇政府将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给李先生造成了直接物质损失,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在案件中,养殖场已经被拆除,失去鉴定条件,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在案证据以及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数额,李先生最终获得合理赔偿!
针对这起案件,王有银律师解读说,随着政策的变化,目前涉及到养殖场的拆迁案件颇多,其中很多案件涉及到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而这也是能否获赔的关键。
王有银律师认为,养殖场是否算违建,是应该通过多方面考查确认的,因此,养殖户大可不必因为过于“心虚”,而白白失去应得的拆迁利益,上述案件就是对所有养殖户的一种提示:尽管手续不全,目前的法院也是倾向于不能一刀切认定是违建的,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去确认认定违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