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21 16:37:00 作者:圣运律师
王某的养猪场被拆除,虽然在一审判决中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王某觉得赔偿数额太低,后在律师帮助下,经过争取,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
河南的王某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设了一处养猪场,后进行了加盖。2013年,王某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2月20日,当地区政府组织人员对王某的猪场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因王某请求自行拆除,鼓楼区政府即停止了此次拆除行为。
2019年3月,涉案养殖场被拆除。王某对拆除行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区政府2019年3月1日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对于该养殖场依法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履行催告、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本案中,鼓楼区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拆除涉案猪场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保障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故鼓楼区政府拆除涉案猪场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
法院还认为。为合理照顾养殖场的建筑材料损失,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王某猪场建筑物建筑材料损失;结合养殖场的主张和提供的照片反映的实际情况,酌定了果树的赔偿数额;同时酌定对于三相电表、太阳能、电热水器、空调、压力罐、饲料机、电线、网线等物品进行赔偿。
王某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在律师帮助下,遂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确认鼓楼区政府拆除涉案猪场的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于店养殖场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河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涉案猪场建筑物建筑材料损失、果树损失明显偏低,结合王某的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案涉养猪场实际情况,并结合物品折旧情况,河南高院最后判决确立的赔偿数额,是一审判决确立数额的5倍。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最终的赔偿数额,相对公平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被征收拆除,争取合法权益之路难免会耗费时间、精力,需要了解法律法规,还得清楚政策规定,这也是拆迁户能否最终获得合理补偿的关键。”王有银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