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永久占地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9 03:57:17 作者:圣运律师

永久占地补偿标准,国家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即是你理解的永久征用土地。根据各地情况,一亩多少钱不统一,是按一定标准补偿的。那么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由我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永久占地补偿标准

国家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要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征收即是你理解的永久征用土地。根据各地情况,一亩多少钱不统一,是按一定标准补偿的。那么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由我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有哪些项目


      永久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法律对土地补偿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三、法律对安置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四、法律对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规定


      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商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业。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永久占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征收土地的,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各省市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家可以上各省市政府官网查询最新最细的规定。

二、占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永久占地补偿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性占地标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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