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9 03:19:20 作者:圣运律师
国家新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一、国家新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标准是,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你,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
一、国家新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
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标准是,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你,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二、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1)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2)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3)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4)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三、农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相关退缩规定的;
(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2022年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2022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流程如下:
1、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2、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3、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5、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
7、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
8、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9、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政府机关按照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则应当将土地按期交付。
三、农村宅基地拆迁需要材料如下:
1、拆迁许可证;
2、当事人身份证;
3、户口本;
4、原房产证和土地证。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农村宅基地拆迁需要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户口本、原房产证和土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2022年征地补偿新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各村: 根据2015年12月31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等 法律法规 及市国土局制定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已发布征收公告或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禁止建房;未发布征收公告且未列入近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区域的农村村民申请 宅基地 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适用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减少浪费、损失,原则上建议建平房,并书面承诺服从规划建设需要,按时 拆迁 。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 户籍 关系等情况核实后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村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权属、邻里关系协调工作。 第四条建房标准: 1、根据《 安徽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新报建的楼房或平房占地面积:山区(农林村、柴塘村、跃进村、狮子山村、朝山村、长龙村)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圩区(横塘村、联复村、石山村、新圩村)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3、从住房安全考虑,新建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平房檐高不得超过3.5米; 4、新申请建房需建车库的,必须纳入建房统一设计,不再单独审批新建车库;单独报建的车库高度原则上与现有住房一层等高,宽度不超过3米,深度不超过原有住房深度。 5、农林村和朝山村两个美好乡村建设重点村按照已审批的规划 执行。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两套建房图例供村民选择,村民建房申请待村审核符合要求后再行上报。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建房: 1、经鉴定,农户现有住房确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2、符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 3、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4、 退伍 回乡人员无住房的; 5、刑释解教人员无房居住确需建房的; 6、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他处无住房的; 7、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原因形成危房需另择地址新建,本人自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审批宅基地建房: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或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2、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3、影响沟、渠、路、涵和公路、铁路、河道、桥梁、电力等保护用地范围内的; 4、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有地质灾害隐患的; 5、已享受福利分房或原有住房被征收并拆迁安置的; 6、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实际未在本地生产生活的,即所谓的“空挂户”; 7、不具备分户条件或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法定标准的; 8、申请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原则上安排原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应与村委会签订退出老宅基地协议,村委会负责监督拆除旧房。 农村村民建住房应安排老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严禁占用农用地建房。 第八条严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建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会通过后,选址位置、面积在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镇政府报告。 2、土城站受理农民建房申请后,5日内,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绘制用地平面示意图。 3、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建房听证会,建房户所在村民组的分片包干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左邻右舍代表参加,镇土城站、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参加。 4、镇长办公会每月安排一次会议,对上报农民建房进行审批。 5、镇政府审批后,5日内通知申请人,由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安排人员到现场按批准位置放线,为建房申请人划定建设用地位置。 6、申请人经放线后,六个月内需完成工程建设,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监管。 7、审批表3日内报区国土局、区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设计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抗御灾害等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严禁建房申请人私自变动放线位置,违者视为 违章 建筑处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土地部门会同城管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农民一户多宅的,每户只可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必须依法退回集体。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三条超过本规定规定的超高、超建筑面积、多占用土地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镇城管中队要加强巡查,发现违章建筑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区城管大队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西湖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附件: 1、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经村民小组、村两委讨论同意的会议材料;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示期满(5天)无异议的公示情况材料; 3、申请宅基地拟建房位置地形图; 4、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建房人与村委会签订退出老宅基地协议, 5、其他应上报材料。 第十五条本镇农民种、养殖业等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参照本规定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镇土城站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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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头条-国家新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