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9 02:13:00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房屋确权超过规定面积应如何处理,超出宅基地面积的处理方法:村民商讨决定处理方式,宅基地属于村集体,保持公平;扣除农民相应承包土地以保持平衡;超出面积可有偿使用,超过220平米开始收费,未超出面积奖励政策。法律分析1、对于超出的面积本村集
超出宅基地面积的处理方法:村民商讨决定处理方式,宅基地属于村集体,保持公平;扣除农民相应承包土地以保持平衡;超出面积可有偿使用,超过220平米开始收费,未超出面积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
1、对于超出的面积本村集体的村民可以在一起商讨与研究,之后再决定具体的处理方法,因为宅基地本来就是不属于个人的,而是属于村集体的,这样既不会有矛盾,而且也公平。
2、如果农民的宅基地面积超出了正常标准的话,会扣除农民相应承包的土地,这样去做可以保持一个地总数的平衡。
3、对待于超出了的宅基地的部分,同时也可以去实行有偿的使用,简单的来说,就是对于超过了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再去交相应的钱就可以继续的使用这块宅基地,目前是超过了220平米的开始算费用,要是没有超出面积的话,还会对农民实施奖励的政策。如果各位真的需要超面积来建房的话。
拓展延伸
超规定面积的农村房屋确权:合法化处理的方法与程序
超规定面积的农村房屋确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法合规进行处理。首先,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测量,确保确权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接下来,可以考虑采取合法化处理的方法,如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寻求土地规划调整或房屋改建等途径。在程序上,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公示等程序。同时,需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合法化处理过程中的利益不受损害。最后,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合法化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处理,才能实现农村房屋确权超规定面积的合法化,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结语
针对农村房屋超规定面积的确权问题,应采取详细调查和测量,确保准确公正。可与相关部门协商土地规划调整或房屋改建。需遵循法律程序,保护农民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正透明。只有通过合法合规处理,才能实现农村房屋确权的合法化,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农村建房超过规定面积怎么办
第一种情况:不通过审批超出面积,审核不通过。所以,修改下宅基地面积,再去审核就好了。这个主要发生在规划建设宅基地的环节。第二种情况:超出部分按标准收费超出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需要收费。这种一般发生在房子已经建好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占地建房,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侵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要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拓展资料:当在农村自建房时超出了规定的审批面积时是需要根据其具体的情况来定的,如果自建房的手续是正规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书和规划的许可证都是齐全的,还要主动的向审批机关报告出超标的具体情况,再按照超出的面积补交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了。而如果是因为建房者刻意的隐瞒了面积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到了之后就会被视为违章建筑,则会被要求限期的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超面积宅基地怎么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宅基地超过审批面积的情况,在土地使用证时,按审批面积登记,在记事栏载明超过的面积数。对超过的面积如何处理,目前没具体规定;拆迁时有不有补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做法不一样。
宅基地确权“三严格”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此种情况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所谓“处理”,通常是指处以罚款。
3、宅基地仍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标准的部分可在土地权利证书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三、新农村建房相关规定
1、集体土地改变性质,需要先由政府征收,归为国有,再进行出让。
2、就本案,已经收购,土地已归国有,不再属于集体,个人也无经营权,所以也不存在什么自己的田地。
3、如需要建房,需要按审批程序,另申请宅基地建房。如未被征收的田地,是不能改变性质建房的,只能是申请宅基地。
法律分析:1、按照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的来讲,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另外,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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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房屋确权超过规定面积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