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9 01:50:43 作者:圣运律师
执行厅要强行清退养殖场有什么新的政策,根据目前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知识,关于执行厅强行清退养殖场的最新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养殖业占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目前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知识,关于执行厅强行清退养殖场的最新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殖业占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针对养殖业占地,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政策中明确指出,规模化的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建造养殖场,并不被视为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因此通常不需要再单独审批养殖用地。但建造养殖用地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等。
对于养殖用地上的建筑物,如果其属于永久性建筑且不能恢复耕种,那么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二、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的补偿政策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这意味着,如果执行厅要强行清退养殖场,必须依法给予养殖户相应的经济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偿的前提是养殖场的经营必须合法,养殖相关的经营证照等要齐全,且符合环保要求。
综上所述,执行厅在强行清退养殖场时,必须遵循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养殖户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分析:依法行使留置的条件是: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由监察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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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执行厅要强行清退养殖场有什么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