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览】: 宋先生系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某行政村村民,2000年,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案情概览】:
宋先生系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某行政村村民,2000年,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开展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养殖数量达到6000余只。2014年,宋先生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2015年初,蚌埠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宋先生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是宋先生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拆除。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宋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法院审理后成功撤销到政府对宋先生养殖场的违建认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是: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是否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同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还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设施农用地的审核流程是: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可参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的用地性质,进行相关建设行为自然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政府以李女士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由,限期其自行拆除于法无据。
【圣运律师办案点睛】
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在遇到动迁时,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诸多理由,炮制《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恐吓被拆迁户,人为地大大降低补偿安置数额,严重侵犯了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对此,需要提请广大养殖专业户注意的是: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途,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因此案例中应腾退的土地应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部门是无权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