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拆迁案例:在征收范围内,行政机关不得以被拆迁人的房屋系拆迁公司误拆为由逃

发布时间:2018-07-30 15:58:02 作者:

【案情概览】 2016年5月,家住安徽省霍山县的刘先生拥有的房改房,因政府机构主导的生态新城开发项目纳入拆迁范围。因工作需要,县

 【案情概览】

        2016年5月,家住安徽省霍山县的刘先生拥有的房改房,因政府机构主导的生态新城开发项目纳入拆迁范围。因工作需要,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当地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协议书》,确认由该公司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工作。2016年6月3日,刘先生前往该项目拆迁指挥部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不料当日房屋即被拆迁公司强拆。刘先生于当月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霍山县人民政府强拆其房屋属行政违法。县人民政府辩称刘先生的房屋为拆迁公司误拆,该强拆的法律后果应由拆迁公司承担,属民事纠纷,与县人民政府无关。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刘先生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霍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政府确定的具体征收实施部门之一,其权限均系霍山县人民政府委托而来,在征收过程中实施的与征收与补偿有关行为,均应当由霍山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霍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房屋拆除委托协议书》,仅是双方针对房屋拆除内容及如何做好安全措施等具体事项的一种约定,拆迁过程中该拆迁公司的拆除行为基本是按照征收单位的要求实施,即便拆迁公司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误拆,作为被征收相对人,不能清楚拆迁公司的行为是否超出其受托范围,基于对行政公信力的信赖,其主张法律后果应由征收主体来承担,亦符合相关法律精神。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支持了原告刘先生的诉求,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刘先生房屋的行为属行政违法。
办案点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生活中,少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或迫于上级压力,或出于不健康的政绩观,急于让建设项目上马开工,索性以拆迁公司误拆的名义强拆征收范围内不配合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推卸行政责任。在被拆迁人来讨说法时,熟练地与拆迁公司“踢皮球”。此种铤而走险的作法,不仅违反法定行政程序,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且严重伤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信力,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明察秋毫、纠正违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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