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没签协议收到补偿决定,这些点一定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3-10-27 10:04:55 作者:圣运律师

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双方在签约期内无法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征收方单方所作的具有强制履行性的行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一旦作出即意味着被征收人必须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接受征收方给予的行政补偿。否则,征收方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意味着委托人后续将有更多的协商时间和筹码。今天,圣运律

征收补偿决定是征收双方在签约期内无法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征收方单方所作的具有强制履行性的行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一旦作出即意味着被征收人必须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接受征收方给予的行政补偿。否则,征收方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意味着委托人后续将有更多的协商时间和筹码。今天,圣运律师结合圣运律师代理的相关案例为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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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补偿谈不拢,征收补偿决定下发

 

肖先生是甘肃省敦煌市某村组村民,合法拥有具有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因某公园建设项目,肖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正当双方僵持之际,肖先生收到了征收方发来的征收补偿决定。此时征收补偿决定已经下发,意味着征收方已经打开强拆的大门,此时的时间非常紧迫。

 

办案律师结合案件情况斟酌后,认为当务之急便是撤销此次征收补偿决定,阻止此次强制拆除的进程。结合这份补偿决定的文件,综合实际情况,该决定书中的补偿远低于肖先生地上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且仅为肖先生提供货币补偿。补偿的严重不合理性剥夺了肖先生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严重侵犯了肖先生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立刻根据办案策划协助肖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除了诉讼之外,法律赋予我们被征收人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简单理解,就是找违法部门的上级评评理。圣运律师办案中,获取了征地拆迁重要的违法证据后,一般都会优先选择行政复议。为什么?这更像是一条“快速通道”,受案范围更广,效率更高。如果行政复议受阻或已过复议期限,再选择“对簿公堂”的方式争取。拆迁问题的解决,不是按部就班提起程序就可以的,必须综合案件的现实情况,采取效率最快的途径帮助协商解决。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律师决定先通过复议的方式来撤销这份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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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决定书剥夺了被征收人补偿选择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明显没有证据证明市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再有,仅提供货币补偿的方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剥夺了肖先生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敦煌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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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补偿决定这类文书来说,它的内容实际是我们获得补偿的选项,这个文件具有后续的执行效力,收到这份文件意味着征收方已经开始走程序了,如果我们不在法定期限内,一般6个月,提起程序撤销,征收方会继续申请法院裁决合法强制拆除我们的房子,因此撤销这份文件非常重要。

 

如何判断这份文书是否合法?结合本案和最高法的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1008号行政裁定书】可知,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判断,这四个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将成为我们质疑其文件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第一,补偿决定作出的部门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应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是街道办、镇政府甚至是村委会作出,都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第二,补偿决定中的依据是否合法。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这份文件的效力。

 

第三,程序是否合法。

 

这是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根据《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合法的征收补偿方案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组织听证会等。在这个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补偿内容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补偿方案要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交房时间等内容,否则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无法保障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补偿内容当然存在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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