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6 09:47:43 作者:圣运律师
村民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方在未发布拆迁公告、未出示任何正规合法拆迁文件、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组织近百人使用挖掘机将大门和屋门撞开,将村民及其家人从屋里抬出摁在地上,两台挖掘机将房屋推倒 面对暴力强拆,村民该如何维权?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河南李先生在某市村里有宅基地一处,宅基地面积为133.4㎡。2019年4月,市政府下发某项目建设的通知,李先生的宅基房屋位于该征地范围内。当地镇政府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同时配合做好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拆迁等协调工作。
李先生表示,2020年6月19日上午,近百人未出示任何正规合法拆迁文件,使用挖掘机将大门和屋门撞开,一群陌生人闯入屋内,先抢手机,后将李先生和其配偶从家中抬出,随后强行使用两台挖掘机将李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推倒,导致屋内和宅基地上所有合法财产被全部损毁。
面对强拆,李先生请求律师帮助。律师分析后认为,征收方未与李先生签订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协议,而且在未发布拆迁公告、未出示任何正规合法拆迁文件、未通知李先生的情况下,其宅基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就遭到强制拆除涉嫌内容与程序违法。
后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法庭上,镇政府辩称,李先生所诉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没有强制性。当时村委会为了确保村民安全生产及防汛抗旱,对拒不执行的,村委将采取强制措施,村委会的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且拆迁主体是村委会,镇政府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从拆除现场看,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直接作为拆除人员参与拆除,但涉案的房屋是在该项目征地过程中被拆除,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没有拆迁职权,故村委的拆迁行为应视为受镇政府的委托实施。
法院还认为,镇政府在没有与李先生达成拆迁安置一致意见,李先生未得到相应补偿和安置并同意拆除的情况下,拆除李先生的房屋且拆除时镇政府也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合法的拆除程序。最终,法院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在未达成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协议之前,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遭拆迁后,一定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以备后续维权时,让拆迁方恶劣的违法行径付出较依法征收房屋更高的代价,同时也让法律所规定的“强拆行为违法+行政赔偿”的“惩戒性”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