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宁波市象山县经济适用安置房政策: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发布时间:2024-08-23 15:29:13 作者:圣运律师

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宁波市象山县经济适用安置房政策,宁波市象山县的经济适用安置房政策主要涉及购房补贴、税费减免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一、购房补贴在宁波市,包括象山县在内的购房者可享受一定的购房补贴。具体的补贴额度和条件可能因人才类别、

一、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宁波市象山县经济适用安置房政策

宁波市象山县的经济适用安置房政策主要涉及购房补贴、税费减免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

一、购房补贴

在宁波市,包括象山县在内的购房者可享受一定的购房补贴。具体的补贴额度和条件可能因人才类别、购房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宁波市提供了安家补助,其额度根据人才的层次不同,最高可达800万元。这一政策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税费减免

对于安置房,宁波市象山县通常会有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安置房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这意味着,如果安置房用于自住,购房者可以节省一部分税费支出。此外,对于取得房产证且满五年的安置房进行转让或者出租的,也会按照较低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住房保障

宁波市象山县的经济适用安置房政策还注重住房保障方面。对于有户无房的家庭,政府会提供一定的住房保障措施。例如,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解决居住问题。这些政策旨在确保每个家庭都能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总的来说,宁波市象山县的经济适用安置房政策涵盖了购房补贴、税费减免和住房保障等多个方面,旨在满足不同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地区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请注意,具体的政策内容和执行标准可能会因时间、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二、象山安置房怎么申请

1.申请登记

安置房申请购买人首先带齐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申请购买安置房,到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安置房,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安置房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安置房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购买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安置房购买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并且在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并且在安置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当地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安置房准购证》。

一、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

拆迁安置房在房主拿房五年,缴纳契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是可以办理产权证件的。

二、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流程如下:

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买到),在合同里面都写明你们双方的约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几次付款,一般都是签了买卖合同首付给他3成,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过户当日付6成,等你拿到产证后给他最后的1成。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要签字的,如一方不去的话要去公证处作委托的。

三、宁波市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

法律分析: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宁波安置房申请条件

一、公共租赁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单身居民申请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二)引进人才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符合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引进人才标准;

4、申请时没有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在当地辖区范围内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县(市)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

3、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

5、申请时没有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按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县(市)区规定的分值。

二、宁波经济适用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各县(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购条件。

3、在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宁波限价保障房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单身人士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当地(海曙、江东、江北区视为同一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申请前12个月(或上年度,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5年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五、宁波经济适用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各县(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购条件。

3、在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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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象山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补助,象山县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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