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发布时间:2024-08-23 12:33:01 作者:圣运律师

福建省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补偿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该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

一、福建省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该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期间的不便。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二、奖励性补偿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例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情况。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三、宅基地区位补偿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四、其他相关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但后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需对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面的监督。此外,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总的来说,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确保了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应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三、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本标准中的单价,系根据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及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进行测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

上述单价中,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费,不计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和打桩工程费。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5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店面按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不计成新。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别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三、房屋成新的评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执行。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搁楼层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时,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见表三,拆迁补助费标准见表四,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安置房总金额=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1+层次调节系数)。

六、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是在榕政(1991)15号文件规定的福州市六级土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拆迁和住宅安置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各地段的公共设施、交通、商业网点等因素,以相邻道路为标志划归,形成自然地块的等级。

七、易地安置增加的居住面积数,按《福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见表七)及《易地安置居住面积增加幅度表》(见表六)进行计算。

上述应增加的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时,应乘系数1.2。

八、本标准可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状况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福州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一般在国有土地上实行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都包括房屋整体价值的补偿,应拆迁房屋停止工作的补偿和搬迁户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各种当地制订的补偿等各种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内容是什么

拆迁安置规定的内容包括:

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2、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3、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者是部分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

一、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的程序是什么?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四)镇政府复核确认。镇政府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公示有异议的被拆迁户进行重审,经确认后方可作为拆迁中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人口的依据。

(五)个别复杂情况镇政府无法确认安置人口的,或确认安置人口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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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福建省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1年福建省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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