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收补偿计算器,新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制度变化与司法应对: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发布时间:2024-08-23 12:10:21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征收补偿计算器,新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制度变化与司法应对,1摘要:中国特色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构应围绕着基本国情展开,相关争议的实质化解也应结合实际而有所创新。旧制度框架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存在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征收补

一、拆迁征收补偿计算器,新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制度变化与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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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特色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构应围绕着基本国情展开,相关争议的实质化解也应结合实际而有所创新。旧制度框架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存在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征收补偿程序不统一、矛盾纠纷多等突出问题。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了重大修订,江苏、浙江与上海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可诉行政行为可优先考虑具体化为:土地征收公告(征收行为)、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拆除行为等;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方案争议可在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一并审查。补偿安置协议可约定土地征收申请获得批准或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为生效条件,协议未生效则按合同缔约过失承担相应责任,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地决定非诉执行,可参考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其非诉执行的审查规则进行。

关键词:可诉行政行为 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决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多年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领域始终存在着法律供给不足、征收补偿程序不统一、矛盾纠纷多等突出问题。在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案件数量大、类型多、诉讼请求多元、社会关注度高,纠纷周期长、矛盾易激化、息诉难度大等问题。具体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可诉行政行为、被告及诉讼请求确定难,补偿安置方案审查难,强制拆除被告认定难等问题。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了重大修订,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实施细则。本文以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实施条例》(以下统称新法)实施为背景,梳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新变化,并就新法背景下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理念提出建议。一、修法背景:征收补偿制度之实施困境

(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土地管理法》)及配套的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形式、内容、标准与程序规定不甚明确,对是否应当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决定也缺乏规定,对纠纷解决程序规定也不尽统一。旧《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各项补偿费用仅有原则性规定,更多是依赖地方甚至是乡镇政府自行制定的标准、方案来确定补偿。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补偿主体、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对补偿问题往往仅起到补偿动产与不动产数量与面积的“测量仪”、补偿金额和补偿面积的“计算器”作用而已。实践中的多数纠纷,表面上系对补偿金额的异议,但更多是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异议。补偿标准发生争议后,旧《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由政府进行裁决,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法〔2011〕35号)却规定为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与互相冲突,造成实践中对以下问题认识模糊:“补偿标准”表现形式是什么?“补偿标准”与“补偿安置方案”是什么关系?对补偿标准争议的政府裁决是否就是行政复议?补偿标准争议由哪一级政府裁决(复议)?是否是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诉讼?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是以批准机关(市、县以上政府)还是制定机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被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既不利于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不利于征收和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容易造成征地纠纷久拖不决,阻碍建设项目的推进,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二)征收补偿程序不统一实践中市(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设区的市)、县政府征收补偿政策经常调整,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补偿内容、补偿程序并不完全统一。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不统一、不规范、不依法实施征收补偿行为,更造成可诉行政行为识别上的困难。比如,对征地决定(征地行为)认识上的不一致,既对受案范围确定造成障碍,也对征地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原告资格和既判力范围的确定带来困扰。而补偿义务主体法律规范的不明确,造成实践中补偿主体多元:既有市、县政府,也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有当地征收办、乡镇政府、项目法人;个别地区还存在“假”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手征收补偿。“有征收必有补偿”;征收具有独立性、个体性和具体性,补偿也应当具有独立性、个体性和具体性。被征收每一农户的补偿内容、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均有所不同,因此补偿安置应当通过单独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具体化;被征收人不服的,仅对本户的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诉讼(或者复议)即可,而无需针对整个征收、补偿行为提出异议。然而,在由谁、以何形式进行补偿此重要问题上,由于立法不明确,加之“懒政”“怕麻烦”因素,补偿义务主体很少逐户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不少仅将每家每户补偿项目和金额上榜公布,即视作已经补偿。被征收人不接受上榜公布结果的,鲜见有以补偿安置决定方式固定补偿安置内容。发生诉讼后,补偿义务主体虽会抗辩被征收人诉求不符合规定,补偿安置款已经保留在村组账上且可随时申请领取等,并以此来说明已经依法补偿安置,却经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书面告知领取等基本事实,更鲜见有依法公证提存补偿款的方式。而司法机关则极有可能认定未依法补偿安置,要求按照判决时点确定补偿安置金额。缺少补偿安置决定,既容易增加补偿安置成本,又可能导致“配合搬迁吃亏,拖延搬迁占便宜”的现象,还可能诱使极个别所谓“钉子户”现象出现。(三)合法强制拆除渠道不畅、违法强拆惩戒措施缺失实践中,违法强制拆除(或者称为强制清表、强制搬迁、强制交地)现象大量存在。此既与基层行政执法水平不高、征收拆迁期限紧有关,更与行政与司法不衔接、“裁执分离”不到位密切相关。根据旧《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合法强制拆除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立法对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形式以及期限规定均不明确。由于缺失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可能被拒之门外。基层行政机关明知违法也只能强拆,从而将合法征收补偿安置纠纷演化为违法强拆赔偿纠纷,人为加剧了矛盾。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司法机关“以补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形屡见不鲜。违法采取强拆措施,既“节约”时间成本,也不增加(有时甚至是减少)经济补偿成本,少数基层行政机关也就有了违法强拆的“动力”,甚至互相效仿拆迁“经验”,既影响官民关系和谐,更影响法治政府形象。(四)复议与司法实质化解纠纷功能受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目的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受“一行为一复议”“一行为一诉讼”理念束缚,实质化解纠纷效果并不明显。比如,司法机关自限于“一行为一诉”,对原告起诉缺乏有效释明引导,征收补偿诉讼经常存在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表述不准确、一案多诉、诉讼请求不具体、选择被告不正确、起诉时机不恰当和重复起诉、程序空转。在处理结果上,人民法院因程序问题而确认违法多于判决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确认违法保留行政行为效力多于撤销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原告名义上胜诉但实体获得赔偿少,赔偿能够全部弥补损失的比例更低;难以对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评判,也鲜见撤销征地批复、征收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不够,实质化解纠纷能力不足,主渠道功能未能显现。二、制度嬗变:征收补偿制度之法律修订

(一)土地征收补偿程序重大调整“土地征收与补偿是典型的多阶段、多步骤、多程序行为,其行政主体多元、行政过程多阶、行为形式多样”。在旧法背景下,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大致为:(1)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上报“一书四方案”→(2)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一书四方案”→(3)市、县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方案→(4)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土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上报→(6)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土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8)土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土管部门如何具体组织实施征收及补偿安置,旧法没有规定。新法对征收补偿程序作了重大调整,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等制度,明确补偿安置方案异议听证程序,将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等前置到申请征地前,明确市、县政府是补偿安置及申请强制执行的义务主体,特别是明确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适用省级政府制定示范文本,市、县政府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新程序具体如下:(1)市、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2)市、县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3)市、县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多数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修改确定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办理补偿登记→(6)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7)市、县政府:向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并说明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情况)→(8)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申请→(9)市、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10)市、县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11)市、县政府: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建议的是,考虑到征收土地、房屋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个别的,而不宜是整体的、抽象的、笼统的,建议待条件成熟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再结合被征收人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相应作出具体的征收决定并送达,这样也有利于个案施策和司法监督。(二)土地征收用途范围限定旧《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对“公共利益”采取列举式进行规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等5种情形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对“其他情形”的规定权也限于法律的规定。该规定有利于缩小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权。为避免“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在实践中被随意扩大,必须明确成片开发建设的标准,并在成片开发建设中引入民主参与机制,以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征收权的滥用,市、县政府必须按照自然资源部2020年11月5日发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制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成片开发建设”。(三)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异议救济途径变化新法对补偿安置方案不再区分拟定主体、批准主体、公告主体和实施主体,而是明确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由其公告、组织听证、确定方案,之后再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据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及时限等。对补偿安置方案异议程序问题,新法规定在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及时反映,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新法将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听证程序中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首先要看补偿是否全面、合理、公平,是否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其次要看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程序,能够较好保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防范并减少补偿安置纠纷,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同时,新《实施条例》删除了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程序,“将征地审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相分离,省级以上政府作出征地批复时不再审查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是重点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此改革,按照各级政府的行权能力来合理划分土地征收与审批中的主体责任,既强化市、县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主体责任,提高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征地审批效率,也有利于司法审查找准责任主体,精准监督,及时高效化解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四)公平补偿原则确立及补偿标准提高新《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第一,在补偿原则上,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及时、足额支付,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在补偿安置项目上,除了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条件

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土地管理法补偿

法律分析:依据目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2、安置补助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4、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产值,该款直接支付给具体的承包人。当然,这笔费用是否发生,要看征地当时该地块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这笔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国家对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通常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但是补偿内容大致相同,分为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最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如何规定?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在三门峡渑池县,政府必须要结合拆迁户本人的实际情况发放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县城和各农村的征地政策也有一定的区别。县政府确定了征地补偿的方案之后,接下来就是各区级部门的工作人员把政府的补偿方案向拆迁户进行传达,所以,征地方面的问题可以问询本区工作人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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