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6 14:50:23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的税费,拆迁补偿款需要支付哪些税费,拆迁补偿款的征税与政府行为、政府批文有关。拆迁补偿款除政府收回的土地外,需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后计入企业所得税。
拆迁补偿款的征税与政府行为、政府批文有关。拆迁补偿款除政府收回的土地外,需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后计入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法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此情况外,其他拆迁补偿款都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分析
1.增值税。不论何种补偿方式,征税的关键掌握在拆迁项目是否是政府行为,有无政府批文。根据《增值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所以除过政府收回的土地(给予的补偿除外),其他的拆迁补偿款都要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规定,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被拆迁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后的余额,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拆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除以上情况收到的拆迁补偿外,其他都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征税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政府行为以及是否有政府批文。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除非是政府收回的土地。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拆迁补偿应通过核算清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损失可按照相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相关法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拆迁补偿都需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款一般是不需要交税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纳营业税,但下列情况免征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还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拆迁补偿钱是需要交税的。我国有各种各样的税目,其中拆迁补偿款不是免征税收的对象。契税免税对象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等;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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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的税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鲁博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