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6 14:36:33 作者:圣运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法,农村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关系,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百姓对此常混淆。土地征收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对原权利人给予补偿,实施部门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是为了城市规划和改造,在国有土
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百姓对此常混淆。土地征收是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对原权利人给予补偿,实施部门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是为了城市规划和改造,在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并对原房屋权利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实施依据为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法律分析
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对农民生计的影响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对农民生计有着深远的影响。首先,土地征收可能导致农民失去耕地,造成他们的主要生计来源受到威胁。这可能导致农民失去经济来源,增加贫困风险。其次,土地征收可能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社会网络。农民可能被迫离开原有的社区,失去与邻居和朋友的联系,给他们的社会支持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土地征收还可能导致农民失去住房,迫使他们重新安置,面临生活环境的改变和适应的困难。因此,农村土地征收政策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稳定,采取适当的补偿和安置措施,以减轻对农民生计的不利影响。
结语
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百姓常常混淆使用。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对原权利人进行补偿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则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对农民生计有深远影响,可能导致失去耕地、破坏社会稳定和失去住房等问题。因此,农村土地征收政策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采取适当措施减轻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百姓对此常混淆。土地征收是指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对原权利人进行补偿的活动;城市房屋拆迁是为了城市规划和改造,在国有土地上拆除房屋,并对原房屋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法律分析
百姓长期对土地征收(农民称卖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农民称动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官员也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拓展延伸
土地征收政策对拆迁安置的影响
土地征收政策对拆迁安置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土地征收政策的改变可能导致拆迁安置政策的调整。政府可能会根据土地征收的需要来重新规划拆迁安置方案,以确保被拆迁的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其次,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拆迁安置的进度和方式。政策的严格程度和执行力度的改变可能会影响拆迁的时间和方式,从而对被拆迁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此外,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化还可能对拆迁安置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产生影响,需要居民和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适应。综上所述,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化对拆迁安置产生广泛的影响,需要政府、居民和相关利益方共同努力来应对和解决相关问题。
结语
土地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本质区别在于法律定义和执行部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对原权利人进行补偿。而城市房屋拆迁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并对原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征收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拆迁安置方案、进度、补偿标准和程序等多个方面。因此,政府、居民和相关利益方需要共同努力,以应对和解决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特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
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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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拆迁补偿法,征收拆迁补偿法典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唐冬光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