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油茶树征收补偿标准拆迁,株洲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规定更新

发布时间:2024-08-26 13:29:48 作者:圣运律师

湖南油茶树征收补偿标准拆迁,株洲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

一、湖南油茶树征收补偿标准拆迁,株洲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以下简称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我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云龙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下设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负责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在我市城市四区分别设立房屋征收中心,由征收中心承担各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并根据本区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及时建设、筹集产权调换安置用房。

第七条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

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确定拟征收范围,审查拟征收范围内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组织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维稳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核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公众意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汇总后,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提交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到500户以上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存储到征收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费用专项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株洲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二、株洲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房屋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或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 被拆迁房屋 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法律客观: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补偿:一类区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100元/平方米;二类区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000元/平方米;三类区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900元/平方米;其它类区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800元/平方米;上述房屋类别按株政发(2003)22号文中关于城市(镇)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划分。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作为补偿依据。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面积安置。具体安置办法为:被拆迁房屋在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由拆迁人分别按同类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补偿价值标准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已改变房屋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和公证提存。(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产及附属物;(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4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拆除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2000元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3倍支付。(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

三、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湖南株洲征地拆迁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4、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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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株洲市征地 补偿标准征地流程是什么啊

法律分析: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地流程是: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2、审查报批。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水田(含灌溉兼养鱼塘)土地补偿分为两个等次,征收旱土、林地、园地、宅基地、道路、水渠及其他非耕地的不分等次,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 安置补助费按第十六条的分类定等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不计算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不同种类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年。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始产期、盛产期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三)征收用材林等,根据树木的高度、胸径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其他树木灌木,视生长状况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标准见附表三至附表八。

(四)农作物间作的,其补偿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被征土地总面积。且只按其中的一种主要(栽种的数量或面积占多数)的作物予以补偿。乔、灌木林地和竹林中的零星果树、经济作物不另计算补偿。

(五)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五、株洲市征地 补偿规定征地流程是什么啊?

律师解答: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地流程是: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2、审查报批。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水田(含灌溉兼养鱼塘)土地补偿分为两个等次,征收旱土、林地、园地、宅基地、道路、水渠及其他非耕地的不分等次,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七条 安置补助费按第十六条的分类定等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不计算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不同种类的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年。

(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始产期、盛产期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三)征收用材林等,根据树木的高度、胸径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其他树木灌木,视生长状况划分为三类,按面积予以补偿。零星栽植的按株计算补偿。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标准见附表三至附表八。

(四)农作物间作的,其补偿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被征土地总面积。且只按其中的一种主要(栽种的数量或面积占多数)的作物予以补偿。乔、灌木林地和竹林中的零星果树、经济作物不另计算补偿。

(五)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土地征收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尚未使用,趁间隙种植作物的,不再给予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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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欣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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