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怎样分配?怎样界定征地中的公共目的: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3 11:46:53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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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界定征地中的公共目的

界定征地中的公共目的如下:因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需要征收的;因城乡规划需要征收的;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的;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的;因国防和外交需要征收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怎样分配

开荒地的征地补偿的分配:

赔偿的费用,要根据当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而定。

对于开拓的荒地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其赔偿标准要有省或自治区及直辖市的规定决定。

开荒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是: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三、征地过程中怎样维护农民的权益

征地过程中维护农民的权益需要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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