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是什么?失地农民办理条件:今日在线土地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6-28 13:39:59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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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办理条件

关于涉及到失地农民的补偿金的事宜,您可以前往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局或向当地的农业局进行咨询与办理。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朋友们赖以生存的根本,若不幸失去了土地,无疑会对其生活来源造成重大影响。

为此,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朋友们的权益,每月实际领取到的补偿金额可能因各地具体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无法给出确切数值,请您谅解。

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留意:

1.倘若我们是在征收如下这些土地,那么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复同意才能开始执行: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超出35公顷的土地;

(3)其余类型的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依法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并将许可结果上报国务院进行备案。

例如,涉及农用地征收的项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法》第44条的规定,首先完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若是国务院已经批准农用地的转用手续,我们就无需再次进行征地审批手续;

但如果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的转用,需在征地批准权限范围之内,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同样不需要再另外进行审批。

然而,在前述审批权限之上的情况,仍然需要按照第44条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是什么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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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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