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1 11:08:52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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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中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在遭受拆迁时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划拨土地的拆迁补偿仅包括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作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用等相关金额;而出让土地的拆迁补偿则须额外涵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上述提及的各类附属财产价值与支出费用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关于【划拨地】与【出让地】之间的差异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两者的属性各不相同;
其次,获取它们的途径也有所区别;
再次,由于它们所涉及的权利及义务不同,使得二者各具特色;
再者,它们的有效期也有所差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之规定,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了受到特定法律法规之约束以外,并无使用期限上的限制。
而出让土地则通常分为四十年、五十年以及七十年三个层次。
最后,两者在房屋类型上亦存在显著差别。
所谓「划拨地」,系指国家针对某些重要涉及国防及公益事业的用地单位,采取一种特殊的土地分配方式,其与「出让地」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若需将划拨地转换成出让地,必须经过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机构审核批准。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除了国有土地之外,城市规划区内仍存在着众多集体所有土地。
此类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征收后才能转变成为国有土地,只有此后,这些国有土地才能够以有偿方式进行出让。
当然,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务必要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划拨地和出让地拆迁补偿差别大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