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属于哪个部门?土地征收属于什么法

发布时间:2024-06-21 10:32:31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征收属于哪个部门,土地征收属于什么法,一、土地征收属于什么法关于土地征收的关键法律条款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当国家决定征收土地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随后由县级或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一、土地征收属于什么法

关于土地征收的关键法律条款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当国家决定征收土地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审批,随后由县级或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县级或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准备申请征收土地之前,需要对拟征收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同时还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措施等在内的重要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为期至少三十天的公示,以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宝贵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土地征收属于哪个部门

1、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

2、通常来说,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细则如下所述: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会依照被拆解房屋的构造特征及其损耗程度进行分类,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则根据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数每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依据当地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明确载明征收的宗旨、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重要事项。

关于房屋拆迁的操作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详细信息;

最后,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项并启动拆迁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征收属于什么法”,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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