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强推,地上作物损失如何证明?

发布时间:2023-05-23 10:21:02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被违法清除后,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如果拆除清退发生突然,被征收人无法证

土地被违法清除后,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如果拆除清退发生突然,被征收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怎么办?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胜诉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案情:土地被强制清除,案件进入赔偿阶段

高先生是陕西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地上种有桃树等农作物。几年前,高先生承包地被管委会组织的相关人员非法损坏,合法权益严重被侵犯。多方求助未果,高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圣运律师的办案策划协助下,非法损坏事实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目前该案正式进入赔偿阶段。

此前,在律师的帮助下,高先生向区管委会提出了赔偿请求,但区管委会作出的案涉赔偿决定书显然存在重重漏洞:

赔偿决定书上依据没有明确清晰的清点登记,评估数据和高先生的预估相差甚远,且相关辅助评估清点材料未载明清点登记的时间、人员,也没有征收方及相关人员确认签字。

针对这份不合理的赔偿决定,圣运律师协助高先生提起诉讼程序,目前通过一审、二审程序该份不合法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被判决确认撤销并责令予以赔偿。

案件焦点分析

该案对不少遭遇强制清退的朋友来说,有借鉴意义,在判决书中,法院明确了两大争议焦点:

第一,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合法?

圣运律师给大家解释一下,何来行政赔偿决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这条规定明确了两个申请赔偿的途径,其中之一,我们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将作出相关赔偿决定,如果不服,我们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在本案中,律师协助高先生整理出一份详细的损失清单以及合理的赔偿标准依据,与征收方作出赔偿决定中的数额差距很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征收方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赔偿决定的合法性。就连事后补交的证据文件都问题重重,相关辅助评估清点材料未载明清点登记的时间、人员,也没有征收方及相关人员确认签字,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逾期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没有证据。故该赔偿决定仍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依法应予撤销。

第二,损失如何确定?

在最高法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02号】中,最高法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阐释。如果事发突然,造成损失无法统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举证: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意思呢?自己的损失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如果因为被告清除部门原因造成举证困难,由被告清除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被征收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且被告清除部门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谁都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怎么办?不利责任应当由被告清除部门承担。

在本案庭审中,高先生也提供了证明作物数据的初步证明材料,征收方对高先生主张的承包地面积及种植数目种类没有异议。法院认为,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对高先生主张的种植树种的种类符合当地种植的基本实际。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提供的作物损失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案件,对圣运律师主张的意见予以认可,判决撤销了清除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高先生的各项损失。在律师的协助下,一次次的胜诉判决都是高先生有利的协商筹码,期望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高先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尽早地得以维护。

 

王有银律师表示,强拆行政赔偿裁决一方面要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性,要让其所付出的赔偿成本高于依法补偿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要从有利于保护被侵权者的权益出发,这才符合行政赔偿程序设置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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