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1 11:48:06 作者:圣运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前应当经法定程序的批准。但是省政府是否有仔细核实下级政府上交的材料,抑或是简单走个过场便予以批准。大家收到征收材料后,一定要仔细核实征收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如若发现问题,我们就需要组织相关的证据证明审批机关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就作出了批复,应当确认该批复违法。今天,圣运律师就给大家带来一则相关案例。
当事人齐先生系山东省某市某区一村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房屋和土地。齐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2022年7月25日、8月9日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齐先生家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8月25日、9月15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齐先生在内的村民共计18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要求针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问题参与听证程序,但区政府并没有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未得到区政府的合理解释。
同时,齐先生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还了解到山东省政府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区第X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称同意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2023年1月3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称因区2022年度第X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案涉土地。收到前述材料之后。齐先生方才发现政府的征地程序不规范,既没有召开听证会,对于征收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都没有交代清楚。并且,齐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先后找出了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时间超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社保费用未落实等问题。
齐先生于是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省政府作出的同意区政府征收土地的批复,复议机关在依法审查后,采纳了齐先生以及代理律师的观点,依法确认案涉批复违法。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本案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省政府作出的批复是否应当被确认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之前,应当得到批准,该种批准往往就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复呈现,允许区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并组织实施。但是,上级政府在批准征收的过程中,应当审慎核查下级政府所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完善。包括安置补偿方案、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农民社保费用落实情况。如果下级政府呈报材料有一定问题的话,那么并不能赋予批复的合法性。
具体在本案当中。首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重大瑕疵:区县级人民政府并没有自行实施,而是由镇政府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且,在评估的过程中也并没有通知各重大利害关系人参与。其次村民的社保落实情况也仅仅体现在一系列的数字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且,在齐先生已经向区政府申请听证的情况下,区政府不予理会,导致程序缺陷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省政府批复的合法性、合理性就不复存在。应当予以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