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告知因影响拆迁进度,要限期办理腾房

发布时间:2023-04-06 22:07:14 作者:圣运律师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土地管理法》仅仅规定了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土地管理法》仅仅规定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但并没有规定处理措施。实践中,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作出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知、告知书、公告等文件。那么问题来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不服可起诉,那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的这类通知书、告知书、公告,是否就是程序性、过程性文件而无法行使救济权利呢?

案情:村委会下发限时办理签约通知书

陈先生于河北省某村的老宅由于当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村委会向陈先生送达了《关于限时办理签约补偿的通知书》。在通知中,称陈先生未完成搬迁,影响了村里的征拆进度,通知陈先生尽快签订补偿协议领取相关款项。不仅如此,通知中还强调了如果陈先生不办理就视为补偿已经到位,将按照方案补偿。

对于陈先生收到的《关于限时办理签约补偿的通知书》,文件制作中都有乡政府的参与,圣运律师认为其对陈先生设定了具体的义务,减损了权利,协助陈先生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焦点:文件是否可诉

在诉讼过程中,乡政府认为,案涉的通知书只是程序性、过程性的文件,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可知,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且不属于第(一)至(九)项情况的,有权提起诉讼。

具体到“通知”类文件,可以从内容是否具体化、是否具有针对性进行分析判断。以本案为例,该通知书明确了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补偿内容、签约期限、逾期后果等事项,对陈先生如何补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陈先生也创设了权利和义务,对其权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该通知书明显具有可诉性。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法院判决撤销保定市某开发区乡人民政府、保定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关于限时办理签约补偿的通知书》。

征地拆迁中,征收部门手段多样,任何文件都可能隐藏着危机,如果不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很可能导致自己的房屋、土地不知不觉被“签协议”或者自己被“同意”征收,因此,如自己的房屋或土地所在区域存在征收事项,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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