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拆迁户朋友就可能会遇到征拆诉讼立案难、立不上案的困扰。甚至还有的被拆迁户可能会因为无法搜集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
有些拆迁户朋友就可能会遇到征拆诉讼立案难、立不上案的困扰。甚至还有的被拆迁户可能会因为无法搜集到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在诉讼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针对这样的困境,圣运律师结合最高法裁判为大家作出解答。
最高法裁判要点
在最高法的案例【(2019)最高法行再104号】中明确,征拆诉讼中,虽然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无需起诉人在起诉阶段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被侵犯,更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当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否存在某项权益在立案阶段难以判断的,可以登记立案待案件审理阶段再作判断,而不应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诉讼过程中,法院不应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被拆迁户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不必担心没有证据进行维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不相同,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拆迁户认为违法,首先就要推定该行为违法,如果拆迁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企业合法房屋遭遇强制拆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01年4月,陕西省宝鸡市的某家房地产公司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了某地段的2500余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也依法对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该房地产公司就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房屋、车库等建筑,并享有建筑物权。
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多年后,当地市政府授权拆迁改造指挥部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就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但在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关人员突然就拆除了案涉的房屋,强占了土地。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公司的代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请求确认强拆和强占的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系行政侵权案件,案涉房地产公司应当对行政机关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侵犯其相关权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市政府对其实施了相应侵权行为,对该节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除此之外,该公司起诉市政府强占土地却不能明确市政府强占土地的具体形式。故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随后,房地产公司提起的二审程序依旧被法院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上诉,案件就这样一路打到了最高法。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在本案的诉讼中,房地产公司起诉时已经提供了其曾经签订的办公用房代建协议,也举证证明了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因此其与强拆行为已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在房地产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应予纠正。最终最高院裁定,分别撤销本案一审、二审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最高法裁判为拆迁户朋友们立案难、举证难的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在征拆维权实践中,虽然拆迁方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拆迁户也要树立证据意识,努力搜集证据,进行相应的准备,原因有二:第一,做到心中有数,尽可能地了解整个案件情况,以及拆迁方各单位之间的职权分工,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第二,庭审中还有质证环节,如果对拆迁方举出的证据产生怀疑,则需要举证说明自己怀疑的理由,此时就需要有充足的准备。当然,有些证据需要一定的策略才能获取到,因此,建议拆迁户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以便达到更高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