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11 13:23:04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的力量相对弱小,能做的事情有限,但是绝对不能对相关情况置之不理。被征收人一方面可以仔细审查征收内容中有关的
委托人王先生的合法住房,因当地河坝修建项目被收。在未见到任何合法拆除手续,未得到合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王先生就遭遇了非强拆,王先生的合法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同时征收方在实施违法拆除房屋后,还强行将王先生带走拘禁,王先生因此过度惊吓导致手部神经损害,整个家庭生活来源长期受到影响。
更为令人气愤的是,征收方明知实施的行为可能会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为防止承担责任,主动撤销了原强制拆除房屋所依据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让王先生明知自己房屋被违法拆除却无法找到适格的行政主体进行追偿。最后王先生在多方寻求无果的情况下,委托了北京圣运律所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诉讼过程并不顺利,一审庭审中,征收主体始终否认自己的安置补偿责任,并试图以诉讼时效到期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使得主办律师的办案过程异常艰难,最终,也因各方的刁难未取得一审的胜利。
二审时,律师团队对案情重新进行梳理,将重点放在了诉讼期限这一问题上。主办律师指出: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起算起诉期限的基本前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在无行政机关认领强制拆除行为的场合适用该条款,需整体把握该条款的语句结构,尤其是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摆于句首的结构设置。
一般认为,起诉期限的起算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能够提出起诉为前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能够起诉但怠于行之,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才对其起诉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时,王先生不在现场,被告市政府亦未能举证证实拆除时向王先生告知拆除主体,王先生主张其不知道案涉房屋为谁所拆,直到2022年1月从其他案件的庭审中才确切知道案涉房屋系被市政府强制拆除,是合乎情理的。因此本案从2022年1月起算,王先生的起诉并未超出法定期限。最终促使二审法院支持的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将案件重新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重新发回后,律师团队再次针对市政府的答辩内容进行针对性地举证质证,成功确立了被告市政府系所属强拆行为的职责主体,最终促使法院作出确认被告市政府强拆王先生房屋违法的判决结果。
根据目前施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当遇到国家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时,即便被征收人找不到项目实施主体,也可以将所属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兜底实施主体。至于老百姓是否要明确知道拆除主体是谁或者征收主体是谁,都可以在所不问。只要对征收项目、征收标准不认可,都可以向该兜底机关主张请求,由该所属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举证证明其是否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大大降低了作为被征收人的老百姓自身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