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案例明确违法强拆房屋赔偿标准:法院判赔标准不得低于征收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17 11:55:40 作者:圣运律师

一旦房屋遭违法拆除,赔偿问题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那么被拆迁人究竟有权主张多少赔偿呢?赔的比补的还少时至今日依然如此吗?今天圣运律师结

一旦房屋遭违法拆除,赔偿问题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那么被拆迁人究竟有权主张多少赔偿呢?赔的比补的还少时至今日依然如此吗?今天圣运律师结合最高检近期公布的一起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
 
最高检案例明确: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标准
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郭某诉山东省某市某区房屋征收办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入选。这个案例非常有典型意义,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法院最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数额由最初的1万余元变更为91万余元。
这起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明确的赔偿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一致;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法院判决予以赔偿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
 
最高检公布相关赔偿案例
郭先生的无证房屋面临征收,在补偿未落实之际,房屋被强制拆除。
后,郭先生向某区房屋征收办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区房屋征收办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郭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判决区房屋征收办仅仅赔偿郭先生一万多元。
 
郭先生对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服,先后两次向区房屋征收办申请行政补偿,未获支持。
2020年10月,郭先生不服行政判决,认为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偿,均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认定,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是判决的依据逻辑上前后矛盾。在确认涉案房屋属于“未登记房屋”及拆除行为违法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某区某路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但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未依据上述规定,而是采用成本价评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二是判决严重损害了郭某合法权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在1989年9月1日《某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涉案房屋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属于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具备居住条件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区房屋征收办因其拆除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涉案房屋依法征收应得的补偿。
此后,区检察院就该案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跟踪问效,全程参与区法院证据交换、鉴定机构选择、开庭审理等环节。最终,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确认区房屋征收办拆除行为违法;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区房屋征收办向郭先生赔偿人民币91万余元。
 
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安置补偿权益
 
最高检公布的案例对广大遇到类似情况的被拆迁人来说,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也与《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公布的赔偿标准一致。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27条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这是针对违法征收房屋行为的单独规定,可见最高法对这类纠纷的重视程度。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被征收人房屋等相关财产损失的,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这一做法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拖延时间过长,赔偿时点如何确定?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案件中,房屋征收的相关的评估时点还是2009年,至今已有10余年,这期间物价飞涨,以此评估报告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补偿明显是不合理的。应当按照判决时的时点进行评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在各省的裁判案例中,这样的精神常有体现,在【(2018)鲁行终652号】案例中,法院针对拖延时间久的赔付问题作出了解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距离赔偿时间过久,房价已经天翻地覆,再按照此前的时间计算,无法保证被征收老百姓的权益。并且,强制拆除已被确认违法,如果拖延赔偿让原告继续承担这份损失,无疑是不公平的。因为按照上涨后价格计算,更为合理。
 
律师提示大家,虽然最高法有相应维护大家权益的案例提示,但具体如何运用,需要专业律师结合实际证据情况进行研判,出现拆迁赔偿不合理的情形,一定联系专业人士,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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