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3 17:45:17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征收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征地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除了要提供条例上规定的材料,还需要提供社会风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征地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除了要提供条例上规定的材料,还需要提供社会风险稳定的评估报告等一些其它的司法解释。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
1、会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3、用房屋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1、国家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原有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搬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征收房屋的程序是什么征收房屋的程序如下: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国家为保护市场经济体制和土地被征收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新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在一些方面有了新的规范,还确立了新的机制。下面,律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做出了一些解答,一起来看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怎么解读
我国没有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司法解释。下面对该条例的几条内容做出一些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讲的是立法宗旨。
与《拆迁条例》相比较,变化有四:
一是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同时表明拆迁将逐步淡出。
二是增加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说明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征收。
三是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拆迁当事人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均为被征收人,而此次明确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说明征收的当事人只有政府及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为征收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不属于本条例解决的范围。
四是删除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的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表述,将征收房屋与征收后的建设分开,更加特出房屋征收,有利于缓和与化解矛盾。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与《拆迁条例》第二条相比较,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单位及个人的房屋。
二是将适用的区域范围明确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拆迁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是参照《拆迁条例》执行的,这就导致了同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将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纳入了新条例的范围,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是明确了补偿的基本要求,即公平补偿原则。这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该条是新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从操作层面看,乱决策、暗箱操作、结果不公开等正是引发拆迁之乱的主要根源,新条例规定了此三项原则,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搬迁之乱。
对于以上这些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越来越重视,密切关注群众,依法进行赔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也有法可依,有理可据。这些新条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充分体现了国家民主治国,依法行政。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1、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如下:(1)征地有破坏青苗以及树木的应该对其预计收入进行补偿;(2)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的收入;(3)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附着物的收入归个人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土地征用的原则是什么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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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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