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土地征用原则有哪些: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发布时间:2025-01-13 15:29:18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征收土地的原则是什么,征收土地的原则包括合法、合理、公平、公开。这些原则旨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得到保障。一、合法性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

一、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征收土地的原则是什么

征收土地的原则包括合法、合理、公平、公开。这些原则旨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一、合法性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确保了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保护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也需要合理安排,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受过大影响。

三、公平性原则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被征地农民,不偏袒任何一方。补偿标准应当统一,安置方式应当公平合理,社会保障应当覆盖所有被征地农民。这样可以确保每个人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待遇。

四、公开性原则

征收土地的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都需要向公众公开。这样可以增加征收土地的公信力,减少腐败和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同时,公开性原则也有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征收土地的原则包括合法、合理、公平、公开。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征收土地工作的基本准则,确保了征收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用原则有哪些

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四)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一、征收的补偿原则是什么

1、间接补偿原则

间接补偿原则:这种原则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不是开发商向农民买地。所以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记进行补偿,而不是开发商或者用地单位进行。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等标准进行的,一般控制在几万元以内,很多国家重点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顾可能会更低,但是在出让国有土地的时候每亩地的出让价可能会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2、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故为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1500元,则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得最高补偿标准为45000元。

二、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依据

(一)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

2、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征地安置补助费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三)土地补偿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2、《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4、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

一、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1、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的条件如下:(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2、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4、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四、土地征收和征用有什么区别

土地征收和征用区别是: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2、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4、实施程序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故征收土地时,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转移所有权为前提进行的,且征用土地多发生于临时性的社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土地征收的六个补偿

土地征收的六个补偿如下:1、土地补偿费,这是针对土地的;2、个是安置补偿费,这是针对人的;3、是地上附属物,这是针对地上所建的建筑物;4、青苗补偿费;5、农村村民住宅补助费;6、被征收地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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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我国土地征收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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