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3 15:06:03 作者:圣运律师
山西省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平台,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有哪些内容,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征地批文: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二、征地告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征地告
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地批文:
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征地告知书本身,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具体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如果是城市建设用地,则为“一书三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也应公开。
综上所述,被征收土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申请公开上述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未能及时获得这些信息,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政府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为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基础。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等条款也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公告应包含的内容,如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法律分析: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被废止,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调整,规定地方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当完成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因此,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已不再适用,需要及时废止。据此可知,废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主要是为了给农村征地程序的调整扫清障碍。“两公告一登记”及相应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救济权利在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整个征地程序中的位置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未来,在农村征地中,征地依法获批后农民朋友或将不再能够见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而“一登记”的位置也已经被新法第47条调整至批前完成。根据这一最新动作及自然资源部的上述简短政策解读,2020年农村征地程序或将采取如下框架设定,其特征在于大量学习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经验:1.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此步骤显然借鉴于《条例》的规定,首次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一程序引入到农村征地之中)2. 拟征地公告;(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部分取代原“两公告”程序的目的)3.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环节被这两步取代)5. 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取代此前批后的“一登记”环节)6. 预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借鉴旧城区改建类征收项目中的“预签约”模式,在征地依法获批前组织被征地农民预签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项目获批后协议即生效,反之则暂不生效;不同意征收的村民此时可选择暂不签约)在这一环节进行期间,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要依法进行价值评估,有争议的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7. 依法组卷报批,向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征收土地;8. 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依法作出征地批复;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批复,并发布“征收土地的决定”,同时公布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590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关文章,县政府的“征地决定”或具有可诉性,被征地农民若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10. 对已经签约的村集体、农户落实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对尚未签约的根据此前进行的实地测量、评估等材料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根据590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相关文章,“补偿决定”具有可诉性);11. 对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搬离房屋又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仍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要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情况,但从590号令的经验上看,补偿决定本身即可规定“责令交地”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法律分析:
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
2、征地告知书等证明材料;
3、其它可以申请公开的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西昌市自主搬迁政策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川兴镇合兴村三、四、六、七、十组;川兴镇焦家村十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33.8857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07.4402亩,建设用地面积26.4455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用于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7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间截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生育的子女。若入户在被拆迁农户家庭户内,本人可按村民安置。超过规定时间截点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部分内容的通知》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1、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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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杰芷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