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条例最新全文内容,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的规定: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发布时间:2025-01-13 14:45:13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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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 条例最新全文内容,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的法条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收的法条主要涉及征收条件、程序、补偿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土地征收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些情形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需要、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建设等。这一规定明确了征收土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并列举了具体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土地征收的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征收土地需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等信息,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这一程序确保了征收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合法性。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

土地征收的补偿是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征收的法条从征收条件、程序和补偿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的规定

法律分析:该法律法规出台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是乡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四、土地法征收土地规定的内容

法律分析: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五、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的政策调整》:明确征收范围,包括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以及成片开发建设所需用地;同时提高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1、明确征收范围,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2、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拓展延伸

土地征收程序与补偿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与实践比较分析

土地征收程序与补偿安置措施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征收计划的制定、公告告知、征收决定的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等环节。在实践中,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补偿安置措施也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的补偿安置措施能够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生活稳定和就业转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通过比较分析土地管理法规定与实践情况,可以发现其中的差距和问题,进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安置措施,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通过明确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程序与补偿安置措施得到了重要的改进。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公正合法。同时,合理的补偿安置措施保障被征收农民生活稳定和就业转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比较分析法规与实践,发现差距和问题,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安置措施,促进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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