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胜案解析:拆除决定书应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发布时间:2019-09-26 13:59:25 作者:

很多人觉得只要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没救了,其实不然,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方也不能直接拆。

    很多人觉得只要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没救了,其实不然,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方也不能直接拆。

    被认定为违建也别慌,还有的救!湖南株洲的汤先生遇到这种事后,委托圣运律师打官司,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明确指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案情简介

    株洲某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执法局)认为汤先生家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属于违建。

    其后某区执法局先后向汤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汤先生收到该决定后,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期间某区综合执法局下达了《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汤先生认为该《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故诉至株洲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支持了汤先生的请求,某区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最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措施。”

    “汤某的房屋虽经株洲市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汤某对该决定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后,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汤某1994年所建房屋所占地块不在当时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属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

    某区执法局在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前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依据已不存在,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撤销。

律师点评

    针对这起案件,圣运律师表示,行政机关在认定非法建设中,应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意见,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

    拆迁方再强硬,其作出拆除决定书拆除房屋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环环相扣,如果拆迁环节一个程序违法,则拆除决定书就违法,本案中,某执法局“等不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就草草下达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不按“规矩”办事自然会被确认违法或撤销。

    即便是违法建筑,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用“一刀切”的方式,直接作出拆除决定的行为已经不好使了,房子是老百姓的安身之所,因此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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