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为武汉自制火炮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18-07-30 14:20:33 作者:圣运律师

【事实概要】 马季泯(化名)是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汪湖咀村村民,于1984年开始承包大队共25亩的土地和池塘,并在1985年元月

【事实概要】
       马季泯(化名)是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汪湖咀村村民,于1984年开始承包大队共25亩的土地和池塘,并在1985年元月1日获取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截止到2029年。土地承包经营开始之后,马季泯在其土地上以耕种稻谷、养鱼、种莲藕和养奶牛为生。
       2006年4月,武汉市金银湖生态保护区管理处金泰公司以治理排污管道为由,与马季泯签订协议。协议中金泰公司以2480元/亩的价格征用马季泯11.8亩土地。2009年底,金泰公司欲以一万元的价格征用马季泯剩余的土地,遭到马季泯拒绝。
       2010年2月6日,30多个拆迁人员到马季泯田地里准备挖庄稼,遭到马季泯用礼花炮抵抗后放弃,当声称第二日会再来。当天,马季民在亲友帮助下搭建了“土炮楼”。同年5月25日下午,又有一支一百多人的拆迁队,戴着钢盔拿着盾牌,在推土机和挖掘机的掩护下再次来到马季泯的地里。后者发现后立即爬上“炮楼”放了几炮进行反抗。后警方出动将拆除队伍驱散离开。
       马季泯“土炮”争取合法权益在国内外引起不同程度的轰动以后,著名律师团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团向这名勇猛的争取合法权益汉子伸出了理性争取合法权益的援手,委派王有银律师与赵健律师作为马季泯的代理律师。王、赵历经20余天的韬略争取合法权益后,以马季泯获得的签约结果在这场公益的法律之战中功成身退。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薪火相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由于马季泯一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王有银律师与赵健律师介入后随即向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关于马季泯承包土地是否已被征为国有的政府信息。同年6月21日,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函》,称:东西湖区辖区内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2005年12月5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鄂土资函[2005]379号、380号文件同意使用国有土地639.6亩,马季泯承包的25亩土地全部在上述批准用地范围内。
       这第一炮政府信息公开打得极为稳健,据其战绩,王律师与赵律师又分别提交了7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地批准文件鄂土资函[2005]379号、380号文件及附红线图;向武汉市发改委、东西湖区发改委申请公开恒大怡清雅筑项目(马季泯案所涉拆迁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予以立项批准的相关依据性文件;向湖北省建设厅、武汉市规划局、东西湖区规划局申请公开恒大怡清雅筑项目的规划许可文件。同年6月30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告知马季泯:一、2005年12月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厅以鄂土资函[2005]379号、380号文件同意武汉市东西湖区使用国有土地共639.6亩。二、建设占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涉及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三、用地批文及红线图可去该厅查阅。
办案第二辑:顺逢时宜的法律建议书
       在连环而出的8个政府信息公开策略依案而施之后,王有银律师与赵健律师又迅速向主管恒大怡清雅筑项目拆迁事宜的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金银湖街道办事处递交了法律建议书,建议双方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平等协商,争取达成一致以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从而消除自制“火炮”事件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也有利于解决被拆迁人的实际问题。
2010年7月2日和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一位副区长和一位局长先后来到马季泯家与之进行了交流,希望能协调解决此事。后在区政府的介入下,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金银湖街道办与拆迁人金泰公司开始积极与马季泯协商。7月6日,双方在拆迁补偿上达成了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
 
【律师说法】
       这是一个彰显“变”字的时代,有自上而下的变,也有民间由点至面的变;有新锐高深的变,也有亦步亦趋的变。不过,倾听国民之心声,一个普天同注的话题则是权威中国向权利中国的变。这是一个玉汝于成的过程,也是一个规模庞大的过程,因为它要走出政治的迷信时代,也要走出金钱的迷信时代,而步入民权至上的理性时代。于是乎,这样的一个时代也就成为一个充满了各色话题的多面时代。
       一行人说一行话。因此在这篇小文里,笔者仅仅谈论拆迁这个话题,再确切地说是谈论拆迁中的公权、私权博弈关系这个问题。这个话题可以说是众多拆迁话题中的话题之王,因为它关乎国家进步,也关乎民生保障,所以无论是旁观者还是亲历者总是忍不住对其侧目。
       就像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认为的,拆迁冲突是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而拆迁中则无处不体现公权力的身影——土地性质的转换、项目立项许可、国有用地使用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拆迁许可等诸多行政权力的运作环节。但私权与公权之间却并非水乳交融,反倒有些泾渭分明。我们能看到三六九等的拆迁命运:漫天要价的被拆迁人、搭棚搭帐、居无定所的被拆迁人、走上无尽上访路的被拆迁人、获得理想补偿的被拆迁人。我们也能看到强力执法、联合执法、政府信任危机这些词藻所蕴涵的另一番景象。公权与私权的两权相争的极端事件一次又一次地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一次又一次地掀起社会舆论的高峰……
       但是,中华文化甚至人类文化都在久远的历史时期认可了和谐在社会生活中的举足轻重。那么,拆迁中的两权博弈是否也能走向这个美好的基调?笔者以为是可以的。因为法制与法治为它奠定了一座富有生命力的温床,只要公权部门从权力本位的强势地位退步到司法权的中庸地位,再有律之师者将法律精神动态发挥,使强者不至于太强,弱者不至于太弱,两权双赢格局的出现便有了很高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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