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案:园艺大棚遭遇强制拆除,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广东大棚生产厂家

发布时间:2022-12-03 18:00:00 作者:圣运律师

广东胜案:园艺大棚遭遇强制拆除,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广东大棚生产厂家,委托人:珠海市某园艺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珠海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珠海市某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珠海市某园艺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了

委托人:珠海市某园艺有限公司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珠海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珠海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珠海市某园艺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承租了花卉市场内的铺位供经营使用。然而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就对该铺位实施了强拆,对铺位内的大棚及设施、花木、盆景、盆栽等进行了强制拆除。合法财产权益遭受到严重侵犯,珠海市某园艺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通过圣运律师的努力,诉强制拆除行为胜诉,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为违法。随后,在此基础上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向征收部门提起补偿申请,但不久后收到街道办的《答复函》称涉及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再予以补偿。在律师的协助下,该园艺公司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撤销案涉不合理的《答复函》。

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区政府认为,在拆除行为开始前曾下发过《用地清场通告》,园艺公司没有对通告内容提出异议,也未在通告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清理场地、搬迁等工作。依照通告规定,其自然无权要求补偿,应当自担损失。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当地的《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在征拆工作中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园艺公司的案涉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位于《用地清场通告》中提及的铁路施工用地范围内,街道办对其首先负有行政补偿的义务。其次,当地的《土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清理场地、搬迁的工作,就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因此,街道办依据通告对园艺公司不予行政补偿的行为显然事实有误,缺乏依据。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法院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撤销了珠海市某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函》以及区政府对该答复函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区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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