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16:48:00 作者:圣运律师
圣运胜诉判决|未经村民同意在其土地上施工,应当确认违法,未严守耕地红线,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明文规定了使用农用地的流程,但在实践中, 一些部门无视法定流程,忽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给广大被征收人和土地
丛先生系辽宁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并常年依靠种植桃树为生。2012年2月底,为建设铁路客运专线的进路公路、公交广场、站前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工程,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镇政府对该镇某村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动迁,原告所承包经营的位于高铁西站附近的地块位于征地动迁范围之内。
丛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到,2012年建设单位市交通局发布市友谊路、玉虎路及市政配套工程招标通知,由第三人永兴公司承建“市友谊路、玉虎路及市政配套工程”,2012年6月1日,永兴公司与市交通局签订了招标路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2016年11月,永兴公司开始施工,2016年11月7日,丛先生发现自己的合法承包地被非法推平,用于建造高铁站前广场及修建高铁站进站道路,现相关建设工程已竣工。丛先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涉案土地未进行依法征收,土地性质及土地用途未改变,相关建设项目在施工前亦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于是,丛先生便提起行政诉讼,以市交通局作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市交通局的土地平整、障碍清理等行为违法。
被告交通局答辩称,原告土地不在施工范围内;被告施工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并非没有办理。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说法。最终,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市交通局在丛先生土地上进行的施工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丛先生主张自己土地因案涉项目被强行平整,而被告却答辩称原告土地不在项目范围内,该事实如何认定。二、被告所称的施工证正在办理过程中能否赋予其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力。
首先,本案中,从丛先生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的陈述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看,丛先生所主张的案涉土地位于因铁路客运专线西站附属设施建设而被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土地范围之内,建设单位市交通局发布市友谊路、玉虎路及市政配套工程招标通知,第三人永兴公司中标进行施工,是在市政府征用土地上进行的,被征收的土地上已经完成铺路等设施建设,足以说明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为实现公路建设项目目的而实施的,该行政行为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建设单位被告交通局发布瓦店市友谊路、玉虎路及市政配套工程招标通知,第三人永兴公司中标进行施工,是在市政府征用土地上进行的,对于丛先生主张被告土地平整,障碍清理的行为应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未就案涉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证据,根据前述规定,其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温馨提示当我们的土地或者范围因某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时,应当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找到征收主体。同时为了防止征收方不想提供补偿进而模糊征收范围的行为,我们要及时收集证据。保存好我们土地的四至图等具备地理标志性材料。另外,在维权过程中我们也要了解并掌握施工方是否具备施工资质,这也是诉讼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在本案中,被告答辩称施工程序办理中,也就意味着施工之时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一定要主要收集并保存对方违法的证据。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
文章 | 圣运律师|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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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圣运律师微信公众号-圣运胜诉判决|未经村民同意在其土地上施工,应当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