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5 09:33:00 作者:圣运律师
圣运律师指出,在征收活动中,征收方会以认定违建逼迫、威胁被征收人搬离原址或者交出房屋,但是并不是每一份违建认定都合理合法,违建认定更不应成为征收方拒绝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工具。今天,北京圣运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个与之相关的胜诉案例。
甘肃省兰州市某村村民王女士,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与自建房屋,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和商铺。后因当地发展建设,王女士的承包地与自建房屋被征收。为加快征收进程,征收方并未依法对王女士进行安置补偿,反而向其下发了违建认定,责令王女士限期自行拆除房屋,还没等王女士反应过来,房屋就被强行拆除。王女士赖以生产和生活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来到北京,找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助力。
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为帮助委托人争取合法的赔偿,为其讨回公道,先就征收方的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在取得胜诉结果后,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镇政府辩称,王女士未向镇政府申请行政赔偿,违反行政赔偿前置程序。其次,镇政府强制拆除彩钢房的行为并未侵害王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王女士无权要求赔偿。王女士用于经营农家乐的房屋系未经审批私自在承包经营的耕地上建设的彩钢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虽因程序违法而被确认违法,但与王女士因拆除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女士的其他财产应由其自行承担,与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求偿路径。王女士已经先行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性已经行政诉讼确认,王女士此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视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王女士在耕地上修建涉案房屋及附属物,未提供用地审批等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镇政府应以适当的方式强制拆除后可以回收重复利用的部分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其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属物时手段、方式不当,造成上述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损毁并灭失去,应对王女士上诉建筑材料的合理价值依法予以赔偿。
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拆除王女士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前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处置,所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对王女士的相关百货类物品造成了损失,应予合理赔偿。
由于我国对土地的管理较为严格,因此村民想要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也需要办理建房许可证,如同在国有土地上建房需要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样。我国《建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筑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要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因此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但是即便是违法建筑,政府部门在强制拆除时也应当遵循最小损害原则,即保证所有人能够对房屋的建筑材料进行回收。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政府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先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时间,当事人不改正的才能强制拆除。我国地方性条例对当事人回收建筑材料的权利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
总之,政府部门拆除违法建筑也应当保证当事人的损害降到最低,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回收建筑材料。对于不属于建筑本身的内设摆放物,政府部门更应当调查登记,妥善处理。
圣运征拆律师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尽管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房屋,但为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应当尽早向有关部门补齐证照,以防政府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房屋。此外,在收到责令拆除通知时,当事人应尽快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对无法立刻搬离的物品进行拍摄记录,这样在维权时才能提供最充分的证据!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