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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胜案|不明身份人强拆房屋,看圣运律师如何出奇制胜!

发布时间:2024-06-11 20:03:49 作者:圣运律师

北京胜案|不明身份人强拆房屋,看圣运律师如何出奇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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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程序是征收补偿纠纷中经常启动的程序之一,该程序对我们的案情推进有什么作用?今天,圣运律师就借助北京一强拆案来为大家解析一下。


房屋遭强拆,违法行为无人承认

金女士系北京市顺义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去年年初,金女士房屋突然遭到不明主体强制拆除,金女士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但当时金女士不清楚实施违法强拆的行为主体,不知向谁主张权利。

这可让金女士犯了难,若始终无法确定强拆主体,又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几经辗转,金女士来到圣运律所咨询,面对圣运律师给出的维权策略,金女士心里有了底,故金女士立刻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团队。


程序启动,先由查处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后经诉讼程序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在接受委托后,秉持着专业极致的工作态度,圣运律师迅速响应,立刻组成办案团队,展开逐步研讨,确定完整的维权方案。

首先,主办律师立即启动了查处程序向相关机关邮寄了查处申请,始得知违法行为人系当地镇政府。这为接下来的程序奠定了基础,毕竟唯有确定违法强拆行为的实施人,才能有根据地启动复议和诉讼程序。紧接着,主办律师便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程序,并成功确认了村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其未对原告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也未委托村委会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拆除,金女士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不仅如此,涉案地块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涉案建筑物建设于2002年之后,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针对镇政府上述狡辩论点,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就明显的违法之处进行了充分举证。

(一)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并非属于违法建筑,政府部门在认定无证建筑、 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时,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不能简单地以没有审批手续作为认定违建的唯一依据。涉案土地上的房屋系2005年之前建设完成,涉案土地所在的村庄并不属于城市规划区,镇政府主张的《城市规划法》并不适用于涉案土地及房屋。同时,《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该三个文件均发布于涉案房屋建设之后,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镇政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认为金女士房屋涉嫌违建,明显法律适用有误。

(二)涉案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系金女士流转而来,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流转事宜村委会知晓且认可,并对此进行了证明,村委会知晓涉案房屋的存在并且认可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上述房屋虽没有审批手续,但其并不属于违法建筑。涉案土地上原有的砖混房屋,早在流转之前已经建设,在对土地进行转租时,村委会即知晓该部分建筑的存在,其也认可该部分建筑的合法性,村委会对此进行了证明,并收取了证明费用。从房屋的历史建设情况及历次转租时村委会的态度,也可以说明该房屋属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产权证照房屋,但是并不属于违法建筑,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镇政府是强拆金女士房屋的责任主体。强拆行为发生前后,为了确认强拆的责任主体,金女士先后两次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告知,强拆行为属于镇政府拆违办的执法行为,其无权干涉,若有异议,可向区政府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但未给予书面答复。针对房屋遭到不明主体非法强拆一事,金女士在圣运律师的助力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查处申请,后向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后我方查阅了复议期间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根据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和分局出具的《答复书》,涉案的强拆系镇政府拆违办的执法行为其应依法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律师团队以上述观点入手,进行针对性的举证质证,最终促使法院作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书。


圣运提示

房屋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在面对房子被违法偷拆、强拆行为时,大家一定要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及时报警并进行录像。对于无法确定行为主体的情况,大家也不要丧失维权的希望,我国最高法判例指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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