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违建拆迁案例:政府需要对自己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8-07-30 16:26:44 作者:

【要点总结】:1、政府部门未能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要点总结】:
1、政府部门未能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未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将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民告官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该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镇政府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原告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3、拆违并非想拆就拆
       王有银律师表示,拆违应当严格执法,如果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扭转维权的被动局面。
1)违章建筑认定
       强制拆违行为必须以拆违决定为依据。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
2)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拆违实施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采取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3)强制拆除
        强制拆违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该在强制拆除七日前发布通告由拆违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拆违行为必须以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前提。

【基本案情】
        德州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德州河务局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法租赁使用德州河务局天衢路减河桥北的二滩、三滩。2017年4月29日,被告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德州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文书,认定德州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耕地157.2亩开办驾校,且该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限期三天拆除复耕到位。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文书。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违法占地在被告辖区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被告只是以通知的形式将上级政府文件的要求告知原告,其通知并无违法性,并提交了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德州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进行的整改函(德州土资函[2017]17号)证实作出期限拆除文书的合法性。
 
【裁判结果】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鲁14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9日对原告德州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作出的限期拆除复耕的行政行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作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限期三天拆除复耕到位”,具有给原告设定义务的性质,因此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
        被告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整改函(德州土资函[2017]17号)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形,被告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作出的该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供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职权的法律依据,应当视为被告不具有相应的职权。在被告未经调查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存在违法用地,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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