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殖池案例:行政机关转送申请书能否代替其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8-07-30 16:25:28 作者:

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目的,既在于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私益,也在于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行

        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目的,既在于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私益,也在于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往往对公开机构缺乏足够的认识而“找错了人”,实际上,这种情况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为了避免出现公民因缺乏对公开机构的认识而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情况,也是为了更好地贴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服务宗旨,防止行政机关故意隐瞒信息而不利于廉政建设,法律特别规定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即告知公民正确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徐某租赁了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的海参养殖池。租赁期间,该养殖池所在区域土地因“南海新区重点工程"被征收。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申请人威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南海新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016 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文登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公开,被申请人遂将信息公开申请转交文登区环境保护局办理。2016年10月9日,文登区环境保护局以快递方式将信息公开相关资料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签收了快递。2016年12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复议决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作出如下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威海市环境保护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徐某履行政府信息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责成文登区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目的,既在于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私益,也在于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公益。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尽管认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信息公开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而是直接将信息公开申请转交文登区环境保护局办理。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信息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是鉴于文登区环境保护局已经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资料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了申请人,实现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目的,无需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告知义务。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西楼16层08-10号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