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拆迁案例:市政府查处不履责,圣运律师确认其违法

发布时间:2018-07-30 16:23:17 作者:

【案情概览】 2014年,家住山东省青州市的王先生和陈先生所在小区遭到非法逼迁。2014年9月,当事人向青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查处违法

【案情概览】
        2014年,家住山东省青州市的王先生和陈先生所在小区遭到非法逼迁。2014年9月,当事人向青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查处违法征地的申请书,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对非法逼迁行为予以处理,但青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书后未予以回应。
        2015年1月,当事人王先生和陈先生向青州市人民政府上级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敦促青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职,但复议机关以当事人未向青州市人民政府成功提交查处违法申请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2015年2月12日,当事人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纠正青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作为,并向法庭提交了可以证明非法逼迁事实存在的视频资料、照片和通话录音。而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查处违法拆迁并非其法定职责,故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法律分析】
 
        在原告得以证明违法逼迫拆迁的事实存在之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可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逼迁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本案中,被告于20X4年9月28日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书后,一直未对原告的举报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被告关于其不具有处理非法逼迫搬迁行为的职责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成立。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认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非法逼迁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处理。
【办案点睛】
        为了遏制在城市化大潮中不断出现的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社会闲散人员执行拆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问题,纠正开发商与地方政府财政绑定,违法行为无法得到纠正的情况,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认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活动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为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行为负全责。同时,该法规禁绝建筑施工单位主导强拆,将强拆的实施权严格控制在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体系中。
【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1),7(1),27(3)
4、行政诉讼法2014,第12条,第70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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