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如何将如此困难案件成功解决?

发布时间:2018-07-30 16:22:01 作者: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东省济宁市的居民,其在济宁市拥有房产,所有权人为其父亲。2009年为进行古城保护与改造项目,经济宁市房屋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东省济宁市的居民,其在济宁市拥有房产,所有权人为其父亲。2009年为进行古城保护与改造项目,经济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许可,济宁市古城保护与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古城四周临水段拆迁工程。王先生家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因给予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王先生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济宁市古城保护与改造有限责任公司遂采取向济宁市拆迁办申请拆迁裁决,由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的形式将王先生的房屋予以强拆。看着原本为自己遮风挡雨的家如今变成一堆废墟,而自己的父亲也在拆迁过程中被几经折腾予以去世,王先生更是心痛不已,为了讨个说法,为了拿到自己应有的拆迁补偿款,王先生及其家人共同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有银律师、杨波律师,委托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政府信息公开,了无音信
       王有银律师、杨波律师在同张先生进行沟通,仔细翻阅了张先生及其家人所带来的相关资料之后,已经对整件案情了然于胸。于是,两位律师立即建议张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知悉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拆迁行为所依据的政府文件,因为这些文件与委托人的权益密切相关。2011年3月21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以张先生提供的身份证期效已过为由的不予受理决定。其他邮寄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如同石沉大海般杳无音信。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出具不予受理决定
       发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石沉大海般了无音信,王有银律师、杨波律师并没有因此而退缩,而是针对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王先生(王先生的父亲)公告的其作出的济拆许字(2009)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济宁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审查中止的通知书,中止理由是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之一张先生的《行政起诉状》中显示:“张先生因不服济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已立案审查。而鉴于本案与法院审查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裁决依据,决定自即日起行政复议审查中止。
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终得协调解决
       案件进行到此,出现的重重困难并没有阻挡两位律师前进的脚步,本着诚信为本,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王有银律师、杨波律师花费了极大的精力再次收集、准备起诉材料。在2010年10月11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济宁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对王先生(王先生的父亲)被拆迁房屋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违法,并撤销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这一决定。济宁市人民政府以市拆迁办申请行政强制符合法律规定,拟强制拆迁的房屋已被证据保全,拆迁人已经向王先生提供了临时安置用房,拆迁补偿款已经足额落实到位等理由辩驳,针对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律师运用其高超的法律技巧和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将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辩驳理由一一击破。2011年4月11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书。判后,在王律师、杨律师的多番努力之下,委托人同拆迁人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案件最终得以完结,两位律师为此付出的极大努力并没有白费。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其一,法律规定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进行听证,济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已于7月10日申请强制拆迁,却在8月4日通知王先生参加8月13日听证会,不仅如此,举办的听证会是为对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辩论,但是听证会的主持人竟是许可证的审查人员,当事人申请了回避但被驳回,这样不公的听证会意义何在?这样不公的听证程序何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听证结果?其二,王先生的父亲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先生去世后,按照国家继承法的规定,房屋应由王先生的妻子和子女继承,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中之单列了王先生作为原告,其在明知存有继承的情形之下没有追加原告,存在不合法之处。
       旧城改造、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都是利民惠民的事情,但是为此而进行的拆迁工程涉及到的问题却是方方面面,很多被拆迁人在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形之下利益受损依旧不寻找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以致于所受损害不断扩大。律师建议,当被拆迁人权益受到损害之际,一定要寻求专业拆迁律师来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在减少、避免损失的同时更维护好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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