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系列之: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责令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公开政府信息

发布时间:2018-07-30 16:20:47 作者:

【事实概要】 邢先生兄弟俩和伊先生都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南汝村的普通村民,他们在村子里都有自己的房屋,都过着平静的生活

【事实概要】
       邢先生兄弟俩和伊先生都是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南汝村的普通村民,他们在村子里都有自己的房屋,都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济南经济开发区园中村改造指挥部编制的《区域规划汇编》的出现却搅扰了他们平静的生活。根据《汇编》的内容,有关部门将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对他们的房屋进行拆迁,但是并没有出示相关手续。三位当事人觉得拆迁一事有蹊跷,但以自身的法律知识并不能找到确切的疑点。于是,他们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果,律师协助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位当事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后,王有银、宋金玉、刘晓刚三位律师热情地接待了他们。由于三位当事人的房屋均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因此应当适用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是该份《答复书》并没有如当事人和律师所愿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为可公开的信息,也没有告知当事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因此其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公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三位当事人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其复议请求,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第二辑: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国土资源局稍作让步
       案件进入了行政复议阶段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称自己已经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要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三位当事人的复议请求。
       三位当事人有了律师的帮助后并没有胆怯。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结合法条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本来就有义务公开这次拆迁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其没有主动公开;三位当事人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又没有按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由此可见,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已经昭然若揭。
办案第三辑:国土资源厅复议支持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终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经过审理后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受到三位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三位当事人公开了部分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对于没有按照当事人要求予以公开的部分并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之规定,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2】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三位当事人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律师结合案情制定了具有可行性的诉讼策略。即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这样的方式投石问路。在本案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本来已经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这本来就是一个软肋。如果直接以此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话,有可能得不到最为理想的效果。因此通过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试探一下,如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愿意公开相应信息,那么当事人的目的便实现了。如果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未能公开相应信息,那么这就为当事人和律师采取进一步的维权计划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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