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拆迁系列之: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发布时间:2018-07-30 16:17:36 作者:

【事实概要】 刘先生夫妇俩在济南市槐荫区的村子里拥有合法的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3年夫妇俩得知自家的住房将要被拆迁。刘先生夫妇

【事实概要】
 
        刘先生夫妇俩在济南市槐荫区的村子里拥有合法的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3年夫妇俩得知自家的住房将要被拆迁。刘先生夫妇俩对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但是认为自己运用法律来解决自家面临的拆迁事宜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为此,刘先生夫妇俩还是决定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这些专业问题,于是他们联系到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有银律师和李吏民律师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获得答复
 
        与两位拆迁律师进行交流后,刘先生夫妇俩接受他们的建议,决定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刘先生夫妇俩在2013年6月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自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所有报批材料。刘先生夫妇俩一直等着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能给出个答复,无奈他们投出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同石沉大海一般杳无音信。刘先生夫妇俩着急了,但是律师告诉他们不用着急,法律还给咱们的进一步维权留下了足够的余地。
 
拆迁律师办案第二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刘先生夫妇俩不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向山东省住建厅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山东省住建厅依法受理了刘先生夫妇俩的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辩称已经向刘先生夫妇俩出示过相关材料,也在拆迁现场发布了公告,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然而山东省住建厅经过审查后,认为刘先生夫妇俩提交的邮寄材料单号显示了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经签收了刘先生夫妇俩投递的邮件。山东省住建厅认为,行政机关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答复。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先生夫妇俩作出书面答复,但是其并没有做出答复,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山东省住建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于2013年9月6日作出了鲁建复决字【2013】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刘先生夫妇俩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辩称已经通过出示和公布的方式向当事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辩称于法是站不住脚的,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现代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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