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628起胜案】山东拆迁案例:土地管理部门越权执法,圣运律师助当事人诉讼维权

发布时间:2019-05-16 11:54:01 作者:

委托人:山东某驾校(法定代表人杨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人:市国土局、市政府案号:(2018

山东某驾校(法定代表人杨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市国土局、市政府

案号:(2018)鲁1402行初39号
 

案情回顾

      2016年,杨先生与山东省某河务局签订《土地资源承包合同》,租赁经济开发区某块地块用于驾校经营。2017年,市国土局对驾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驾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块地块建设训练场的行为违法,责令驾校退还占用的地块,并处罚款。杨先生不服该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眼看驾校经营将无法进行,又面对高额罚款,杨先生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认真研究了案情,迅速制订了办案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圣运律师认为,河务局已经在2005年取得了该块地块的使用权,驾校所占地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块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地块违法行为,但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结合地块利用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本案中,杨先生在该块地块上经营驾校已经获得了河务局的许可,且驾校的建设符合河道使用功能,不会对排洪、泄洪产生妨碍,建设方案已经由河务局审核通过。另外,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应该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部门负责,地块管理部门无权查处。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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