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6 12:40:43 作者:圣运律师
在复议机关查明案情事实后,责令县国土资源局针对王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案情回顾】
为核实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决定先通过协助王先生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王先生承包地所在地基本农田范围、面积、地块、地力等级、变更等相关文件。但县国土资源局自签收了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职责进行任何答复,也未向王先生作出延期答复的通知。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的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其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此,圣运律师决定通过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协助王先生维护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在复议机关查明案情事实后,责令县国土资源局针对王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