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16 11:58:40 作者:圣运律师
王先生是山东某村村民,在村内有房屋一套。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街道办
【案号】(2018)鲁行终1713号
【案情回顾】
王先生是山东某村村民,在村内有房屋一套。2016年2月3日,王先生与村委会依据街道办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并约定王先生限期自行搬空房屋,否则作为甲方的街道办有权申请先予执行,但具体期限并没有约定清楚。
2016年7月11日,在未完成补偿的情况下,王先生的房屋被拆除,王先生对拆除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但经过多次交涉,街道办均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拆除行为。最终,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律师具体实施。圣运律师认为,王先生保存的证据足以证实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达了拆迁现场并参与了拆除活动,即便街道办声称是村委会直接实施了拆除,也要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可依据拆除权限推定街道办实施了拆除行为。除此之外,在拆除之前,街道办未催告王先生自行拆除房屋,也未听取王先生的陈述、申辩,未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案件涉及的相关文件可以认定街道办是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进而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