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857起胜案】河南胜案:对信息公开申请视而不见?法院判决作出答复!

发布时间:2019-12-26 19:24:06 作者:圣运律师

袁先生是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云梦村村民,拥有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因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产业园区项目建设

委托人:袁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  告: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汝阳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袁先生是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云梦村村民,拥有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因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产业园区项目建设,袁先生的养殖场被纳入征迁范围并被拆除。袁先生深感这样的拆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详细听取了案件情况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开展了相关的系列程序。首先为核实此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袁先生向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拆除养殖场的批准文件及补偿方案、标准等信息”。2018年11月19日,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收《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至今未作出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袁先生向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20日,汝阳县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的决定。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本案中,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袁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答复,但袁先生一直未收到相关答复。而汝阳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审理认为,拆除汝阳县城关镇云梦村养殖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书并非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在这样事实还未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汝阳县人民政府就作出驳回复议的决定,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袁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汝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判决汝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袁先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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