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郝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张家口
委托人:郝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案情回顾】
郝先生是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基本农田承包地,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自1999年1月1日开始,2029年12月31日止。因老鸦庄城中村改造三期工程项目,要对郝先生的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征收。在征地过程中,郝先生对征收项目产生疑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郝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征收详情后、了解案件中的现存情况后,制订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相关的系列程序。为了解该区域基本农田的相关信息,圣运律师先协助郝先生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在答复中被告知老鸦庄镇老鸦村庄在规划范围内,没有基本农田,也就是说,根据市政府的规划,郝先生承包的基本农田已经变成了建设用地。
圣运律师认为,违法改变土地性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因此即刻协助郝先生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查处申请书》。在答复过程中,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以“所指地块,我局已经立案查处过,并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法院未受理”来答复郝先生。随后,圣运律师便协助郝先生向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其以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了郝先生的复议申请。
圣运律师认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具有履行查处“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郝先生作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老鸦庄村村民,有权就其承包的土地申请国土局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而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张家口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容回复、行为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当被予以撤销。因此,圣运律师协助郝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后,法院认可了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现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上诉、再审申请,确认撤销了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