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康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案情回顾】 康先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人:康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康先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半岭村麻杏里有一套房屋,因“南康区龙回镇家具生产集聚区扩征项目”被征收。由于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心存疑虑,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财产会受到侵犯,康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先迅速启动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向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南康分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公开康先生房屋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红线图等资料。在南康分局逾期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公开了《征收安置方案》。
圣运律师在听取案件详情时发现,这份《征收安置方案》存在着实体和程序上的违法。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然而,南康分局并未依法组织被征收农民听证,康先生也未签署过任何放弃听证的申请材料,因此《征地安置方案》存在着程序上的违法。不仅如此,《征收安置方案》中将补偿安置的责任和权力授予了各乡、镇、街道,也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然而,在本案中,《征地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均未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相关内容,因此《征地安置方案》存在实体上的违法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康先生向赣州市自然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这份程序与实体上都违法的《征收安置方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却在答复中认为,康先生的房屋不在《征收安置方案》所涉及范围内,驳回了复议请求。圣运律师认为,康先生既然是从政府信息公开中得知《征收安置方案》,说明这份安置方案与康先生是存在利害关系的,且《征地安置方案》确实存在着实体上与程序上的违法点。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康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在查清案情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其十五日内对康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